申請條件:
1.無兄弟姊妹
2.生(養)父或母已逾60歲或死亡
3.限制: (1)本人若為養子,須已依民法辦理收養,並經戶籍登記。(2)生(養)父母俱亡者,不得申請。
申請方法:
1.無兄弟姊妹
2.生(養)父或母已逾60歲或死亡
3.限制: (1)本人若為養子,須已依民法辦理收養,並經戶籍登記。(2)生(養)父母俱亡者,不得申請。
申請方法:
- 現戶全部戶籍謄本。
- 退伍(解召)證明書。
- 緩召申請表。
聯絡電話:2641-1111分機260
備註:每年四月份辦理由公所初核轉陳新北市政府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