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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汐止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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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汐止健康城市

組織章程
發佈日期
2021-01-05
發佈單位
汐止區公所
類  別
汐止健康促進協會
詳細內容


新北市汐止健康促進協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新北市汐止健康促進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Sijhih Health Promotion Association, New Taipei City(簡稱SHPA)。
第二條 本會為依人民團體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以推廣「預防勝於治療」之觀念,提升「健康自我管理」之意識為理念,凝聚大眾對健康議題的關心,促進居民健康之潛能,營造健康優質的生活環境,共創身、心、靈,平和、健康及安祥之現代化社會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 辦理健康促進相關議題之建議及改善事項。
  2. 營造支持性健康環境,增進區民的保健生活技能。
  3. 推動衛教活動及觀念宣導,定期聘請專業人士講授及指導。
  4. 結合社會資源,引導參與健康營造活動,促進民眾健康之生活形態。
  5. 辦理國內、外健康城市合作、交流及經驗分享。
  6. 其他符合本會宗旨有關之公益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1. 個人會員:凡設籍新北市或工作地位於新北市,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2. 團體會員:凡設籍新北市或工作地位於新北市,且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公私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三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3. 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贊助本會一定金額者為贊助會員。
  4. 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填入會員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為榮譽會員,禮遇免繳常年會費。

第八條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1. 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2. 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3.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4.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九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榮譽會員、贊助會員得享有建議權及參與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但無選舉、被選舉、罷免、表決等四權。贊助會員無上述之權利。
第十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繳納會費及擔任本會所指派職務之義務。 未繳納會費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2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  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1. 死亡。
  2. 喪失會員資格
  3.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三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五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 300 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任期(與理監事任期同)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3.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7. 議決本會之解散。
  8.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

第十七 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召開會員大會及執行其決議事項。
  2. 審定會員資格。
  3.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4.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5. 聘免工作人員。
  6.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7.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審核年度決算。
  3.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4.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5.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   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八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 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以下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 會員之除名。
  3. 理事、監事之罷免。
  4. 財產之處分。
  5. 本會之解散。
  6.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二條 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正當理由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兩個會次者,應報請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
第三十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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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1-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