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一般民眾
申請方法:
申請方法:
- 最近1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或身份證正反片影本。
- 最近1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
- 都市計畫內土地需檢附最近1個月內之使用分區證明書正本。
- 有地上建物者請檢附建物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影本。
- 提供與經營農業事實之相關文件,如:實際農作土地登記謄本正本(農作可耕面積達0.05公頃以上,林地面積達0.1公頃以上)、自營農產品出售憑證 或單據。
申請書表 請至本所經建課填寫
聯絡電話:2641-1111分機251
(一)受理時間: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辦理(確切時間依公告為主)。
(二)預計勘查時間:每年6月1日至6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