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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汐止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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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專區

調解案件須知
發佈日期
2021-01-04
發佈單位
汐止區公所
類  別
調解專區
詳細內容


(一) 聲請調解須準備的資料
 
1.聲請調解書 (現場索取紙本或公所網站下載)
  • 載明對造人之姓名及地址
  • 須填妥聲請事由
  • 聲請人簽名或蓋章
2.聲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 自然人:身分證
  • 公司:營業登記證、公司大小章、負責人身分證
  • 管委會:主委核准備查函、主委身分證
3.調解事件之相關證明文件 (依聲請調解事件類型而定)
事件類型 需備文件
交通事故 (體傷+車損) 肇事車輛行照、初步研判表或鑑定報告、 診斷證明書、估價單或收據等 *車損-行照所載車主始有權利求償
交通事故 (僅車損) 肇事車輛行照、初步研判表或鑑定報告、 估價單或收據等 *車損-行照所載所有權人始有權利求償
交通事故 (死亡) 被繼承人與全部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 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死亡證明書等
房屋漏水 鄰房損害 聲請人房屋及對造人房屋之第三類建物謄本 *聲請人及對造人須係房屋所有權人
租賃糾紛 租賃契約書
債務糾紛 債權證明文件,例如-借據、存證信函
土地糾紛 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地籍圖或土地鑑界圖(均限三個月內)及土地分割方案等
合會糾紛 會單
其他 相關證明文件
*因個案具體情形不同,可能需提供其他相關資料。


(二)  出席調解須準備的資料 
  • 當事人請務必攜帶身分證、印章、調解委員會通知書,親自到場,於調解時間前10分鐘,向本會報到。
  • 當事人(含法定代理人)如不能親自到場,得出具委任書(本會備有空白委任書供索取使用),並附委任雙方身分證影本及印章,委任代理人到場調解。
  • 未成年人(未滿二十歲)於調解時,請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皆須列席,並須出具當事人及父母之戶籍證明,如一方因事不克列席,可委任滿二十歲之人士到場。如屬父母離異者,需附監護人及當事人之現領戶籍謄本(保留備註欄)乙份,以證明監護人身分。
  • 當事人若為公司行號,請攜帶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公司行號大小章。
  • 當事人身分若為社區管理委員會,請提供核准證書及主委身分之證明文件含主委身分證影本及社區大小章。
  • 交通事故者,請兩造攜帶行車執照及駕照。若車主為公司行號或營業車請提供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公司行號大小章;體傷部分請提供收據及診斷證明書。車損求償人應以行照登記之所有人為主,若有車損請攜帶行照登記之所有權人身分證、印章及行照,本車禍事故若有投保汽機車任意險,請自行通知保險公司到場。
  • 如屬死亡理賠案件須附子女、父母、配偶之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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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3-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