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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汐止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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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專區

調解業務簡介
發佈日期
2021-01-04
發佈單位
汐止區公所
類  別
調解專區
詳細內容


調解範圍
  1. 民事事件:
    (一) 一般民事事件均可申請調解,如車禍損害賠償、房屋漏水、借款、租賃、繼承等。
    (二) 不可調解之民事事件:
    1.  結婚、家庭糾紛、履行同居義務、分居協定、離婚、婚姻無效或撤銷、否認子女、夫妻一方行使未成年子女親權、請求認領、監護權改定、收養、繼承權拋棄等。
    2. 未為建物登記之所有權移轉、爭執土地地界之所在、動產質權設定、租佃爭議事件、關於畸零地糾紛等。
    3. 民事事件判決確定後。
    4. 違背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事項。
    5. 假扣押、假處分、公示催告、宣告死亡及禁治產宣告等事項。
  2.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均可申請調解,如過失傷害、輕傷害、公然侮辱、 誹謗、親屬間財產犯罪、性騷擾、毀損等。
 
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
  • 兩造均在同一區居住者,由該區調解委員會調解。
  • 兩造不在同一區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區調解委員會調解。
  • 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區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如何聲請調解?
  1. 書面聲請: 請至本會索取紙本或自相關表單下載頁面下載調解聲請書,書寫後簽名或蓋章,備妥身分證件及相關資料,親送、託人代送或是以掛號郵寄等方式送件至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會不受理傳真之調解聲請書。
  2. 言詞聲請: 聲請人若不便自行書寫者,請攜帶身分證件、印章及相關資料至本會,以口頭陳述,由本會人員協助製作聲請書。
  3. 線上聲請: 新北市各區調解委員會線上聲請調解服務系統
 
調解案件成立之效力
  •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 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 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 已繫屬在法院的民事事件,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視為在調解成立時撤回起訴。刑事事件,在偵查中或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並經當事人同意撤回者,視為在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本會地址: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1段268號1樓(汐止區行政中心)
洽詢電話:(02)2642-7222、2649-9103
傳真:(02)2642-7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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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3-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