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一般民眾
申請方法:
申請方法:
- 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接用水電申請書。
- 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接用水電切結書。
- 申請接用水電建築物現況照片。
- 新北市政府人民申辦案件同意由業務受理機關代為查調戶籍資料授權書。
- 土地謄本。
- 戶籍謄本(一個月內)。
- 門牌證明書。
備註:
依據本市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辦法第2條規定: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為本法第73條第1項第4款所定情事者,得依本辦法申請接用水、電。
但有傾頹、朽壞或經本府通知限期拆除或強制拆除者,不在此限:
- 供居住並有居住事實,且已為戶籍登記。
-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前已建築完成,並經本府民政局或新 北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登記之寺廟及列冊輔導之神壇,且使用範圍及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在50平方公尺以下。
- 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簽報本府核准。
聯絡電話:2641-1111分機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