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
以83至92年為基期年,在基期年十年中任何一年當期作種稻或種植保價收購雜糧或契約蔗作或參加稻田轉作休耕有案之農田為辦理對象,認定方式如次:
以83至92年為基期年,在基期年十年中任何一年當期作種稻或種植保價收購雜糧或契約蔗作或參加稻田轉作休耕有案之農田為辦理對象,認定方式如次:
- 種稻有案田區:以稻作航測分佈圖或稻農向執行單位(公所或農會)申報種稻有案之資料認定。
- 契約蔗作有案田區:以台糖公司提供之契作資料認定。
- 保價雜糧有案田區:由於保價收購雜糧規定轉出種植者不得再轉入,86至92年間無新增面積,以83至85年農會申報有案資料認定。
- 參加稻田轉作休耕有案田區:因83至85間轉作休耕有案田區之涵蓋範圍最大,以83至85年稻田轉作補貼清冊認定。
申請方法:
具有申請資格者,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全國任一公所或農會申請:
- 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非本人親自辦理須由代理人攜委託書、代理人身分證及印章。
- 土地所有權狀或最近3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
- 存摺封面影本(戶名需為申請人本人)。
- 申請人申報非本人,配偶或直系二等親以內之所有土地,應檢附委託經營契約書、有效期限內之租賃契約書、代耕證明、耕作協議書、土地使用同意書等證明資料。
- 申報契作作物者,應檢附契作合約書等證明文件。
請至本所經建課填寫 聯絡電話:2641-1111分機251
受理時間:因不限戶籍地申辦,公所即日起不再寄發通知單,每年申報兩期作物,於每年1月、6月申報(確切時間依公告為主)。
受理時間:因不限戶籍地申辦,公所即日起不再寄發通知單,每年申報兩期作物,於每年1月、6月申報(確切時間依公告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