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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汐止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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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內政部營建署114年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政策公告
發佈日期
2024-09-10
發佈單位
社會人文課
類  別
公告
公告日期
2024-09-10
公告內容


說明:
一、依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年8月30日國署住字第11310958222號函(如附件1)暨國署住字第1131095822號公告辦理(如附件2)。
二、旨案申請方式:以線上申請為主。
(一)舊戶:經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直接帶入申請,無須特別再提出申請,惟受補貼者應於租賃契約消滅3個月內檢附符合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5點及第6點第2款規定之新租賃契約。
(二)新戶:
1.線上申請:申請人備妥檢附文件至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nlma.gov.tw/)右側→「重要政策」→「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線上申請」網站提出,存檔後點選送出才算完成。不便線上申請者,透過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民政體系及相關民間團體協助線上申請。
2.郵寄申請:於本市租屋者,請下載紙本申請書(網址https://pip.moi.gov.tw/V3/B/SCRB0102.aspx)郵寄至本府城鄉發展局(地址: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1樓-申請租金補貼)申辦,申請文件以掛號郵件寄送者,其申請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
3.臨櫃申請:於本市租屋者,請於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之上班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止至本府城鄉發展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1樓-西側住宅發展科)辦理。
三'、因112至113年度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受理至於113年12月31日止,倘經審查合格或正接受補貼者,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將直接帶入申請,無須特別再提出本(114)年度公告申請。另提醒現正接受補貼者,倘有租賃契約期滿、提前解約或搬遷之情形,應於租賃契約消滅3個月內檢附符合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5點及第6點第2款規定之新租賃契約,方可續領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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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4-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