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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汐止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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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違法設置獸鋏或金屬套索、或致遭動物受傷等情事宣導
發佈日期
2024-06-11
截止日期
2024-07-31
發佈單位
經建課
類  別
公告
公告日期
2024-06-11
公告內容


說明:
一、依本處113年6月4日受理人民陳訴案件第A240604-1015號辦理。
二、案係民眾陳情旨揭場域,遭受不明人士違法設置獸鋏或金屬套索,致使動物不慎誤觸受傷等。前已有本處先行派員於113年6月4日17時25分到場巡查,並懸掛告示在案,合先敘明。
三、依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17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於本市內製造、販賣、陳列、出租、出借或使用獸鋏或金屬材質之套索陷阱。主管機關得逕予排除、拆除或銷燬獸鋏或金屬材質之套索陷阱,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拒絕。違者依同法第19條第4款規定: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四、依依據動物保護法第14-1條規定:捕捉動物,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下列方法:(一)爆裂物。(二)毒物。(三)電氣。(四)腐蝕性物質。(五)麻醉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六)獸鋏。(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未經許可使用前項各款所定方法捕捉動物者,主管機關得逕予排除或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者依同法第30條第1項第7款規定: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經裁罰處分送達之日起,5年內故意再次違反規定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9條規定: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以下列方法為之:(一)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二)使用毒物。(三)使用電氣、麻醉物或麻痺之方法。(四)架設網具。(五)使用獵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六)使用陷阱、獸鋏或特殊獵捕工具。(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未經許可擅自設置網具、陷阱、獸鋏或其他獵具,主管機關得逕予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違者依同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六、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依同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另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者,依同法第4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其因而致野生動物死亡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於劃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內,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七、經貴屬人員巡查若有發現違反上開規定者,惠請協助蒐集相關違規事證(照片、影片),並提供發生時間地點及違規行為人資料,俾利相關主管機關後續查處。倘遇有不配合者,亦請通知轄內派出所派員到場,依法查證違規行為人之身分。
八、建請貴公所另以廣播、標語、告示牌、跑馬燈方式,以提醒民眾守法觀念,以免受罰。
九、副本抄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請惠予協助加強旨揭山區巡邏頻率,並對相關可疑人車進行攔檢,若有顯見之違規事證,敬請立即通報本處依法查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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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4-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