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一般民眾
申請方法:
申請方法:
- 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接用水電申請書。
- 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接用水電切結書。
- 申請接用水電建築物現況照片。
- 新北市政府人民申辦案件同意由業務受理機關代為查調戶籍資料授權書。
- 土地謄本。
- 戶籍謄本(一個月內)。
- 門牌證明書。
※憑以認定相關建物是否係屬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既有建物。
※依據新北市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辦法第二條: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而合於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者,「以其供居住並有居住事實且已為戶籍登記者為限」,得依本辦法申請接用水、電。但有傾頹、朽壞或經本府通知限期拆除或強制拆除者,不在此限。
※合於接水接電之條件,係民眾對基本日常生活之民生需要,得以迫切解決,但商店、工 廠等營業行為之既有建物,屬附加於日常生活以外之謀生需求,非前揭核發證明之建物,應以居住使用(住家)之既有建物辦理。
聯絡電話:2641-1111分機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