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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汐止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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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應用服務專區

Q&A知識庫
發佈日期
2021-01-04
發佈單位
汐止區公所
類  別
檔案應用服務專區
詳細內容


新北市汐止區公所檔案應用Q&A
 
Q1.何謂檔案應用?
檔案開放應用係指民眾向各機關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及機關提供應用之相關作業及程序,包括檔案應用申請、申請審核及回覆、準備檔案、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還卷及檔案應用統計等事項。
 
Q2.申請人資格為何?
  1.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
  2. 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 亦得依本法申請之。
 
Q3.申請檔案應用有無年齡限制?
申請應用機關檔案並無年齡之限制,惟未成年人申請應用機關檔案,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Q4.如何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
  1. 應填具檔案閱覽抄錄複製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1. 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
    2. 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
    3. 申請項目。
    4. 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5. 檔號或收發文字號。
    6. 申請目的。
    7. 申請日期。
    8. 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2. 申請書送達方式得以自行送達或以郵遞方式為之。
  3. 填寫如有任何疑問,可至本所網站檔案應用服務專區/檔案應用申請,下載範例參考使用。
 
Q5.各機關拒絕檔案應用申請的法令依據為何?
  • 依檔案法第18條規定,檔案如有涉及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拒絕檔案應用之申請:
    1. 有關國家機密者。
    2. 有關犯罪資料者。
    3. 有關工商秘密者。
    4. 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5. 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6. 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7. 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規定,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1. 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
    2. 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3. 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4. 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 (調) 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 (調) 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
    5. 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
    6. 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7. 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8. 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
    9. 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 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 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 為限。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1. 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2. 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3. 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4. 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5. 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 10條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依當事人之請求,就其蒐集之個人資料,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但有下列情形之
    1. 妨害國家安全、外交及軍事機密、整體經濟利益或其他國家重大利益。
    2. 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3. 妨害該蒐集機關或第三人之重大利益。
 
Q6.貴所受理檔案應用申請書後,處理時間需多久?
本所受理申請書後,對於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會通知申請人於7日內補正,屆期如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敘明理由駁回申請;本所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會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如須補正資料者,則自補正之日起算。前項審核結果通知期限,必要時得延長之,但以15日為限。
 
Q7.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是否需要收費?
  1. 閱覽、抄錄檔案,每2小時收取新臺幣20元,不足2小時,以2小時計算。
  2. 複製檔案,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加收處理費新臺幣50元。
  3. 複製影印B4(含 )尺寸以下每張新臺幣2元、A3尺寸每張新臺幣3元,其餘方式請參考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
 
Q8.提供檔案應用服務時間及處所?
  1. 檔案應用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至12:00及下午1:00至5:00,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開放。
  2. 檔案應用處所:本所3樓檔案應用專區(地址: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1段268號3樓)。
 
Q9.收到審核通知書核准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備之證件為何?
請攜帶檔案應用申請審核通知書、檔案應用申請審核表及身分證明文件,並完成登記程序後,於本所檔案應用專區閱覽檔案。
 
Q10.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注意哪些事項?
閱覽或抄錄檔案應於本所指定之時間、處所為之,且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1.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2.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3. 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4. 未經許可,擅自將檔案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攜離閱覽處所。如有前項情形之一者,本所將停止其閱覽或抄錄;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Q11.如何得知各機關典藏檔案相關目錄?
可透過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之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查詢各機關典藏之檔案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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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3-05-05